站点首页 | 政策法规 | 环境监察 | “创模”工作 | 政务公开 |  环境管理 | 科技标准 | 政务信息 | 空气质量日报 |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系统 >> “创模”工作 >> 创摸信息 >> 正文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资料整编要求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8-06-10 09:00:03

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资料整编要求

创模资料种类

※创模工作报告(可配多媒体演示光盘)

※创模技术报告(可配多媒体演示光盘)

※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供技术组)(A类资料,每项指标单独成册)

指标要求

完成情况

支撑材料

数据来源

※原始数据、资料(城市统计年鉴、监测数据、监理资料,相关文件等备查)(B类资料)

※剪报集、图片集、画册等(C类资料)

创模资料整编的基本要求

※条理清晰

※逻辑合理(规模和投资、年度变化)

※数据统一(GDP、建成区面积)

※原始有效(以原始资料为准,不片面追求美观)

※分类有序(A、B、C)

※删繁就简(不片面强调资料的多少)

※形式服从内容(暨有档案资料无需重新整理,仅需提供索引)

创模资料整编程序

※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创模要求提供原始资料和数据,并加盖公章

※由市政府创模办公室对资料进行统一整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各有关职能部门重新核实

※创模资料组按统一格式进行整编

※主要负责人进行统一性和逻辑性审核

※印刷

基本条件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申报前三年省级环保局“关于××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申报前三年城考基表、附表和汇总表

※三年的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城考工作总结

※名列本省(在自治区)前列系指考核前3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名(不含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增加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统一排名

2、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是否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

※是否进行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省(自治区)环保局提供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证明

3、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提供考核前三年城市环境统计年报

※提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和投资额

※注意部门统计与各区、旗、县统计的交叉,扣除重复部分

※注意投资额与规模的合理性(如绿化投资与绿化面积、垃圾处理量与处理费用的关系等)

※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工程不计入

※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增加环保投入的说明或总结

※环境保护投资的界定,执行国家环保总局规划司规定(环财发[1999]64号),主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不包括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考核指标(经济社会)

※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 >1.5万元

※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经济持续增长率>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 >1.5万元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旗、县(西部地区可选择考核“市区人均GDP>1.5万元”)

※GDP总量和人口数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出据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克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按不变价和现价分别计算

※人均GDP中使用的人口数与统计部门一致

※全国平均增长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结果计算

※应计算三个经济持续增长率,即考核前三年每年的经济持续增长率

※有关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说明

2、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提供申报前三年上一级政府与本市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提供申报前三年上一级政府计划生育完成情况通报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计划生育年度报表》和相关证明

※考核前三年《城市统计年鉴》

※完成率指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指标

※有关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总结

3、单位GDP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旗、县、市

※申报前三年折算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以标煤计)与当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提供能源折标煤系数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和工业增加值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或发改委等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全国平均水平: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结果(不同考核年度有所不同,总的趋势是逐年下降)

4、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旗、县、市

※申报前三年耗水总量(不包括农业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与全市GDP总量

※耗水总量来自于城市水利、环保、建设或节水部门

※GDP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注意水量的平衡和GDP总量的一致性

※提供水平衡图

※全国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出,不同考核年度不同

 

5、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旗、县、市

※申报前三年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或发改委等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申报前三年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量来源于城市《环境统计年报》

※全国平均水平来源于国家环保总局每年公布的结果(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待定)

考核指标(环境质量)

※全年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85%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内无劣V类水体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6、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比例≥85%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点位认证的文件(重点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证)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必要条件)(县级市最少为两个点)

※申报当年前三年每日的空气污染指数(列表,不得计算年度平均API)

※空气质量监测和质控原始数据(备查)

××××年度空气污染指数

日期

API

首要污染物

备注

1月1日

1月2日

1月3日

12月31日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基表》

※提供饮用水源地有机物全分析监测结果

※提供申报前三年供水部门供水情况年度报表

※必须由环境监测站监测(有机物全分析结果除外,列入日常监测的有机物要由监测部门进行监测),供水部门监测结果无效

※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备查)

※采用单因子评价,有机物(含金属)纳入评价

※考核水源水质,不是水厂出水和居民自来水的末梢水

※注意水量平衡(与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市政用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量的关系)和人均日用水量的合理性

  8、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内无劣V类水体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基表》

※地表水功能划分文件(政府批复)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本市地表水考核水体、功能、断面、点位的认定文件(重点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必须由环境监测站监测,其它部门监测结果无效

※实验室分析和质控原始记录(备查)

※市区范围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库无劣Ⅴ类水体的证明材料

◎非城考考核水体,如是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

◎未设监测断面的小河流,应增加监测,提供非劣Ⅴ类水体的数据证明;

◎未划功能的小河流按要无黑臭现象(海洋无劣四类海水)

※现场检查水体水质状况(水体的感观指标,水面保洁、无黑臭)

  

9、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本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重点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基表》

※声级计和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

※现场原始记录(打印条或记录表,备查,必须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内监测)

※下降幅度大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与环境管理、投资等对照分析

※只考核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10、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道路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基表》

※上一级环保局或监测站关于本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的认定文件(重点城市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定)

※按城考范围考核(监测范围为所有主、次干道,按自然路段布点;不包括支路)

※必须在正常的工作时段内监测(节假日、非上班时间监测无效)

※声级计和声校准器计量检定证书

※现场原始记录(打印条或记录表,备查)

※下降幅度大必须作出合理的解释,并与环境管理、投资等对照分析

※只考核昼间平均等效声级,无需进行夜间监测

考核指标(环境建设)

※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11、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包括生态示范区、旅游渡假区、公园和赢利性的人造景区

※提供地级以上政府(副省级城市和省)或省级以上林业、环保部门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其它部门、县级政府或地级(含地级)以下林业、环保部门文件无效;必须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和专设的管理机构

※提供政府或建设部门(级别不限)风景名胜区批复文件,其它部门文件无效

※提供政府或林业部门(级别不限)森林公园批复文件,其它部门文件无效

※提供省级以上政府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批复文件,严格论应指水厂取水口100米半径范围的面积

※批复文件必须有具体范围和面积,如无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证明

※应扣除重复计算部分

※仅有规划、项目建议书,无批复、无管理机构的,不能计入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基表》

※现场检查

  

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由建设部门或园林管理部门提供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基表》

※建成区面积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考核当年可由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提供证明

※位于建成区以外的绿化面积不应计入

※绿化面积与投资额度的合理性

※与城市美化相结合,要求有一定的品位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航空遥感技术或调查方法测量的数据为准

※现场检查(主要广场、绿化精品区等)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明细表

序号

地点

绿化类型

规模

投资

备注

绿化类型包括广场绿化、道路绿化、庭院绿化、园林绿化等

13、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且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提供考核前三年《城市统计年鉴》和《城建统计年报》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报表

※提供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接管证明

※由建设部门提供市政上、下、雨水管网图

※一级处理、排江排海工程、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不计入

※提供环境监测部门对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定期监测报告(全年不少于4次)

※环境监测部门、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质控原始记录

※提供再生水利用工程的能力、利用量及利用方式等

※水量平衡及人均日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现场检查

  1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8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提供重点污染源(占污染负荷85%以上)清单和每个企业档案(要求一企一档)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基表》和环统报表

※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及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情况

※提供地方确定的需安装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名单及安装情况

※提供申报前三年环境监测部门或经环保部门认定资质的监测部门对各企业的定期监测报告(按规定要求监测频次的监测结果均要提供)

※监测及质控原始记录

※COD全部达标,特征污染物基本达标;有全面达标的计划和措施

※建立了工业企业申报登记动态数据库

※现场检查(推荐与抽查相结合;检查内容包括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及自动监控设施和环保部门联网情况、自动监测、受纳水体水质等)(重点抽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等重污染行业)

重点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情况统计

工业企业名称

排放量

污染负荷

累计污染负荷

达标情况

备注

  15、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考核整个城市地区,包括所辖各区、旗、县、市

※申报前三年折算后的城市地区终端能源消耗总量(以标煤计)

※提供各类能源折标煤系数表

※提供城市能源平衡表

※终端能源消耗总量来源于《城市统计年鉴》,当年数据可由统计部门提供证明。(有关统计年鉴可注明页码或附复印件)

※地级市按上述办法考核,清洁能源指除煤炭以外的能源

※县级市按照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统计,按台眼统计,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总数的50%以上。清洁能源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

  16、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

※只考核北方采暖城市

※提供申报前三年集中供热率,数据来源于城建统计年报或城市统计年鉴

※集中供热的概念:单台供热设备大、中城市≥7兆瓦(10蒸吨/小时),民用建筑面积供热面积在10万平米以上(含);小城市≥3兆瓦(4蒸吨/小时),民用建筑面积供热面积在4万平米以上(含);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机动车(含机动车和摩托车)注册登记车辆总数

※城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的车辆数据(数量、结果)

※检测机构受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委托的文件

※提供地方政府有关控制机动车污染的管理文件,禁止年检尾气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基表》

※垃圾处理厂的环评报告、验收报告

※焚烧处理:运行成本高,注意二恶英的污染

※堆肥:关键是温度和堆放时间,注意肥料的销路问题

※卫生填埋:经环评,选址正确,有拦洪坝,下风向无居民区;土壤渗透系数满足要求,有防渗处理;有排气装置,有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装置;现场消杀、覆土,管理规范,无捡垃圾者

※生活垃圾场不接纳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垃圾计量准确,人均日垃圾产生量合理(人均0.8~1.2公斤/日)

※应扣除处理外地的垃圾量

※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废气、渗滤液排放监测报告(每年至少4次)

※垃圾处理率数据由城建部门提供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提供申报前三年城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基表》

※提供申报前三年《环境统计报表》

※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明细表,注明每一种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固废名称、产生量和利用单位、利用方式、利用量

※电厂粉煤灰用于造田,在工程未完全完成前不计入处置利用量,工程完成后,一次计入

※应综合考虑处置利用往年量(分子、分母都加上)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情况明细表

产生单位

固废种类

产生量

处置利用单位

处置利用方式

处置利用量

  20、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统计本市的工业危险产生量、处置量、排放量和医疗垃圾产生、处置情况。

※处置包括综合利用、无害化堆存或填埋等。

※医疗垃圾要求集中处置并焚烧。

※送往外地区(市)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要有接收单位证明及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

※接收处置外地区(市)危险废物的城市当年危险废物处置量中应扣除接收处置的外地区危险废物的量。

※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明细表,注明每一种危险废物的名称、产生单位、产生量和处置单位、处置方式、处置量,以证明无危险废物排放(必要条件)

※资料中应明确有无危险废物排放情况。

※提供危险废物(工业和医疗)处理(或处置)场的环评和验收报告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统计表

危险废物名称

产生单位

产生量

处置单位

处置方式

处置量

备注

考核指标(环境管理)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21、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提供有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复印件和相关考核通报文件

※提供创模规划和评审意见

※提供创模组织、任务分解相关文件

※突出几套班子齐抓共管,各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创模模式

※提供已公告的环境质量信息内容的资料

22、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提供考核前三年城市环境统计年报

※提供考核前三年向环保局申报手续的建设项目名单(包括国家、省、市属项目等)及已按要求进行环评的项目名单(各项目的环评资料备查)

※提供考核前三年应执行“三同时”项目的名单及完成情况(各项目的验收资料备查)

※提供城市完成的开发建设规划项目名单及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建设规划项目名单

  23、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提供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提供上级政府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

※提供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方案

※提供考核前三年环境统计报表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名称及落实情况

※提供企业污染源档案(文字档案或电子档案、环境保护基层报表)

※提供公布的超标排放企业名单

※现场抽查

  24、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提供各区、旗、县、市编制机构关于设立环保局的文件,并注明列政府序列

※资源环保局、建设环保局、土地环保局等联合办公,仅业务独立的机构视为不独立

※独立的环保机构的派出机构(分局等形式)视为环保机构独立

※开发区允许不独立

※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和宣教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的文件

  25、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提供考核前三年城考公众满意率调查结果(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调查结果),调查内容见附件

※考核验收组现场调查对象包括学校师生、企业员工、社区居民、政府及事业单位职工及窗口单位流动人口等各类城市人群,调查总人数不少于城区人口的千分之一

※该项指标的关键是宣传发动的效果如何

26、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全市中小学数量(注意和城市统计年鉴保持一致,不包括幼儿园和大中专院校)

※全市绿色学校创建情况,绿色学校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环保教材

※在正常教学活动中结合基本课程(自然、地理、化学、物理、生物)讲述的环保内容

※提供开设的环保课程的教学计划、课程表等

※该项指标由教育部门提供

※现场检查

  27、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省级卫生城市命名文件及向国家爱卫会推荐文件

※市委市政府有关卫生城市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的文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工作总结

※现场检查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卫生、整洁、工业污染源管理与治理)

第三部分 参考指标

1、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提供申报前三年创建统计结果及命名文件

※申报前三年创建工作总结

2、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提供应强制执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和数量

※提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的企业名单

创模资料整编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非职能部门填报

※填表人、审核人无签名

※资料不全、数据矛盾(工业废水排放量、单位GDP用水量等)

※重复统计(环保投资、绿化等)

※基础资料欠缺(城市下水管网、燃烧设备台帐、工业污染源动态档案等)

※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无新意

※原始资料、数据的可溯性不强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内容

※听取汇报、考察市容

※资料审查:档案资料准备情况,各项指标是否达到模范城市要求(主要针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自然保护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环境宣传教育、环境教育、清洁生产、固废综合利用、绿化、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等)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内容

※民意问卷调查

※反馈验收意见

※验收组组长讲话(提出整改或进一步提高的意见)

※专家建议

※政府表态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责任编辑:sunjiang 文章作者:
新闻搜索  
 关键字:
 栏目:
热门新闻  
 
推荐新闻  
 >> 友情链接
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网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保护部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10  内蒙古呼和浩特环境保护局  晋ICP备05002035号
联系电话: 0471-000000 传真: 0471-0000000 电子邮箱: service@aaa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