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环保局环境信访举报制度
一、为保证人民群众及时方便举报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旗、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接待环境污染纠纷来信来访,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举报重大偷排、瞒报污染物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环境信访工作人员要为环境污染纠纷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透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它资料。
五、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规定立案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帮助查询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尽快将信件转达。
六、对于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的信访人,要及时登门征求意见,了解情况,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七、信访工作要认真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信访工作程序公开、责任人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办事要公平公正。
八、为保证环境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环境信访举报人要详细陈述被举报人的名称、地点、事发时间、事由、本人要求、联系电话及住址。
九、环境信访举报人,对受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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